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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庆市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农村籍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户办理工…

2011年03月31日 11:17 管理员 点击:[]

渝公发〔2010〕442号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本市农村籍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户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教委、人社局,各高校、中职学校:

SF6抽真空装置 氧化锌避雷器测试仪 回路电阻测试仪 继电保护测试仪 互感器特性测试仪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精神,为积极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现就本市农村籍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户对象及原则

本市农村籍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可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就地转为城镇居民、迁入本区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主城九区农村籍学生到本市远郊区县就读的,可将户口迁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迁入集体户的,按学校学生集体户方式进行集中管理,毕业以后才能转为居民化户口。

二、转户手续和途径

申请转户时,应由学生本人填写《农转城申请表》,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一)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凭《农转城申请表》、学校盖章的《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名单表》,由学校确定专人统一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申请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当场填写《农转城申请表》、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等就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申请迁入户籍所在区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的,由各中心受理审核学生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等就读证明,填写《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名单表》并签字盖章后,确定专人连同学生本人填写的《农转城申请表》到该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务必高度重视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户工作,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主动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相关集体户联系,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学生转户应当场办结,转户后,给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出具《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对学校或中心统一办理的,将《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名单表》复印盖章确认办理日期后交学校或中心,原件留存备查。

(二)区县教委、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农村籍学生转户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同时,学校要组织好学生有序办理转户手续,对学生填表情况进行审核,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学校集体户,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并收取《农转城申请表》,代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

(三)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要主动向转户学生作好宣传,积极做好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农村籍学生转户工作,确定专人受理、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并收取《农转城申请表》,统一到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管理转户学生集体户口,代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不得收取户口托管费。

咨询电话:市公安局63962448,市教委63861007,市人力社保局63873613。

重庆市公安局 2010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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