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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说明(2017审定版)

2017年08月12日 17:21  点击:[]

重庆市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说明

(2017审定版)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入学前户籍在重庆市的大学新生、在校大学生(含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类的学生不得办理。

2.贷款金额:本专科最高8000元、研究生阶段最高12000元,但不得超过学费加住宿费。学生就读期间,贷款由国家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后的利息自付,学生可以毕业前提前还款。

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必须为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城乡低保户子女学生,已经签订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金额必须是满额(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

2、贷款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8000元,具体金额按照学生录取通知书或者学校关于学费、住宿费的正式规定总和减去助学贷款金额最高限额确定。

三、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

1.资助对象: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并被国家正式批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优先资助孤困学生、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单亲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四、“泛海助学行动”公益资助

1.资助对象:重庆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应届高考本科新生。在全市名额有剩余的基础上,可用于资助重庆市户籍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科新生。艺术类专业考生不纳入资助。

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5000元。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1.资助对象: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14年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学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工作地点: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乡镇(不含城关镇)。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县、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梁平县、垫江县。

(3)工作单位: 事业单位。乡镇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4)服务年限: 3年以上

(5)家庭类型: 重庆籍: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学生;非重庆籍: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累计金额不超过24000元

六、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1.退役士兵读大学(免学费)

(1)资助对象: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学费资助。

(2)资助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交多少资助多少”,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12,000元,高出部分自行负担;资助期限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限。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大学生(退学费代偿贷款)

(1)资助对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资助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但本专科学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七、校园地助学贷款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八、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1.国家奖学金: 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3档,每月200-400元)。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须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且同一学年不能同时享受。

九、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1.国家奖学金: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表现突出,市级按平均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给予奖励。

3.国家助学金: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201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硕士研究生6,000元。

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

    参照免费师范生每生每年6000元。各高校参照重庆市免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月6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全年6,000元,对重庆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进行生活费资助,其中: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给予二等及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十一、勤工助学政策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校内临时岗位:按时计,不低于8元/小时;

校外岗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安排: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周,40小时/月

(特别说明:以上六至十一项在高校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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