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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员发展责任制的决定

2011年03月31日 11:17 管理员 点击:[]

各党总支(支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组干处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党员发展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在全校实行党员发展责任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员发展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总原则以及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重点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壮大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要求来开展工作。

二、各党支部书记是党员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的质量、材料的真实情况、培养考察、支部大会讨论负责任;党总支书记是监督、指导本党总支各支部党员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的程序、教育培训、公示、政治审查和上报到组织部的材料负责。

三、各党总支、支部应严格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的要求和《发展党员公示办法》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四、各党总支(支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党员和对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关系,运用多种方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确保其先锋模范作用。

五、发展党员的纪律:

(一)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事;

(二)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手中职权搞突击发展;

(三)不准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申请人吸收入党;

(四)不准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

(五)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党委要对责任者严肃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党纪处分。

六、坚持八个不发展:

(一)本人不提出申请的不发展;

(二)培养不到一年以上的不发展;

(三)未经过党校培训的不发展;

(四)未通过政治审查的不发展;

(五)未经过上级派人考察谈话的不发展;

(六)入党手续不健全的不发展;

(七)未经过公示的不发展;

(八)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发展。

七、为确保党员发展的质量,保证支部大会讨论的效果,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一般每批讨论不超过8个申请人,讨论同一班级申请人不超过2人。

八、党委组织部对全校党员发展的总体质量和规模负责,并为监督、检查、指导各党总支、支部的责任。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3年3月12日

主题词:实行 责任制 决定

重庆工商大学党委组织部 2003年3月12日印制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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